(本网内蒙古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范某忠被指控,在担任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和新城区某职务其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对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嘉园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大肆庇护和影响。在涉绿金嘉园公司的民事诉讼中,其疑似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多次进行干预谋取私利,造成新城区法院法官涉嫌多次违心进行枉法裁判。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涉绿金嘉园公司民事诉讼案的审理法院,是随着范某忠的工作岗位由武川县调动到新城区而变动,新城区法院在没有任何管辖权的情况下,没有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武川县法院审理,而是强行进行审理。面对范某忠的疑似行政干预,新城区法院的法官们做出了数次匪夷所思的不公正裁判。范某忠利用自身影响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引起新城区法院有正义感的司法干警和呼和浩特市广大群众的强烈愤慨和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2008年4月,范某忠开始担任武川县某职务主管国土资源和城市建设等分工。2011年6月28日,武川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武川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受让单位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宗地编号为2011-5,地块位置位于武川县可镇迎宾路西、大兴昌村北,面积为5.763816公顷,土地性质为廉租住房用地,公示期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6月30日。但公示期没结束时,土地受让合同于2011年6月29日已签订。当时成交受让价格为2302.69万元。
2011年6月20日,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森公司”)与绿金嘉园公司就已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绿金嘉园—CDM新村”项目的建设。
2013年11月18日,已担任武川县某职务的范某忠组织武川县住建局召开了一次协调会,让住建局将正在建设中、没有验收、没有交工、没有消防设施、不通水电的“绿金嘉园—CDM新村”项目中的生活体验馆违规办理了产权证,方便绿金嘉园公司实际
控制人刘某松进行融资。
范某忠为了绿金嘉园公司融资,被指控操作登记部门公然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4年6月,没有经济实力的绿金嘉园公司资金链断裂,与泓森公司签订《移交工程协议书》,确认绿金嘉园公司欠付泓森公司工程款1094万元。
2014年9月,范某忠从武川县调任呼市新城区任某职务,绿金嘉园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本来是在武川县法院起诉进行的诉讼。但随着范某忠从武川县调任到新城区,绿金嘉园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也莫名奇妙到了没有任何管辖权的新城区法院。
范某忠被指控在其暗中极力操作下,致使新城区法院韩某、王某、高某等法官在没有任何管辖权的情况下,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武川县法院,而是在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新执字第5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扣划、冻结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975737.745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9月24日,新城区法院法官向武川房管所发出(2014)新执字第5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武川房管所查封绿金嘉园公司所有房产手续;2014年9月29日,新城区法院没有经过变卖、拍卖程序,直接作出(2014)新执字第584-2号执行裁定书,将绿金嘉园公司位于武川县CDM新村一期1#楼至12#楼共计28971平方米的房产抵偿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用于偿还20975737.745元;2016年6月30日,新城区法院作出(2014)新执字第584-3号执行裁定书,将绿金嘉园公司CDM新村一期沿街商业用地4亩抵偿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16年6月8日,泓森公司向武川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绿金嘉园公司给付工程款1094万元及利息144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该工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9月20日,武川县法院作出(2016)内01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绿金嘉园公司30日内支付泓森公司工程款1094万元,利息235750元。
2017年11月6日,泓森公司以绿金嘉园公司位于武川县CDM新村一期9#号楼已抵顶工程款为由,向新城区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11月30日新城区法院作出(2017)内0102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泓森公司的异议请求。
2018年8月6日,绿金嘉园公司对新城区法院作出的(2014)新执字第584-2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其土地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新城区法院提出异议,新城区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内0102号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了(2014)新执字第584-2号执行裁定。
2021年12月23日,新城区法院再次作出(2019)内0102执恢47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再次查封、扣押、扣划、冻结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975737.745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3年11月20日,新城区法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491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蜜汁源(北京)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为(2014)新执字第584号执行案件案申请执行人。
2024年7月7日,泓森公司就新城区法院的执行裁定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泓森公司利益为由,向新城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撤销(2014)新执字第584-2号执行裁定书、(2014)新执字第584-3号执行裁定书。
2024年9月20日,呼市新城区法院法官高某、张某、云某琴罔顾新城区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2018)内0102号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内0102执恢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3)内0102执异491号执行裁定书的事实,该三份裁定书能证明“(2014)新执字第584号执行案件没有在2016年执行完毕”,新城区法院法官高某等人还是枉法作出(2024)内0102执异676号执行裁定书,并慌称“(2014)新执字第584号执行案件已在2016年执行完毕,异议人未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以此为由,驳回了异议人泓森公司的异议申请。呼市新城区法院法官这种数份裁定书前后相互矛盾、同案不同判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行为令人费解,他们的裁决驳回理由,侮辱了广大群众的智商。
泓森公司不服呼市新城区法院法官高某、张某、云某琴等法官作出(2024)内0102执异676号执行裁定书的枉法裁判,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2025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5)内01执复229号执行裁定书,以新城区法院法官高某作出的(2024)内0102执异67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裁定: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2024)内0102执异676号执行裁定;二、指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
综观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法官存在众多违规、违法行为:
一、新城区法院屡越管辖权,程序严重违法
新城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多次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绿金嘉园公司名下大量房产及土地裁定抵债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类的执行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绿金嘉园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武川县,并不属于新城区法院管辖范围。新城区法院明知无权管辖却仍立案执行,并作出多项以物抵债裁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法官疑受行政干预,涉嫌枉法裁判
更令人质疑的是,新城区法院审判长韩某、高某、王某等法官在多次裁定中未依法审查管辖权问题,也未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川县法院,反而持续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更涉嫌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有多方信息指出,新城区法院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受到行政系统人员(如时任区职务范某忠等)的不当影响,导致其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审理和执行,涉嫌“以权越法”“以行政干预司法”,严重破坏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
三、以物抵债程序违法,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新城区法院在执行中未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而是直接依据信达资产与绿金嘉园公司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裁定,明显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等规定,损害了泓森公司作为工程款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信达资产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知悉绿金嘉园公司名下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存在其他债权人,仍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资产,其行为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我们呼吁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依法介入监督:
对新城区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审理和执行的行为予以审查;
对法官韩某、高某是否受到行政干预、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进行调查;
对刘某松涉嫌犯罪、资产转移等行为加快立案侦查;
对范某忠等领导是否进行了行政干预行为,进行纪律审查,坚决打击,恢复泓森公司及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优先清偿工程款及工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法官裁判可被权力轻易左右,若程序正义可被利益集团肆意践踏,则不仅个案公正无法实现,整个法治环境的公信力也将荡然无存。
目前,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已作出裁定,指令新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呼和浩特市广大群众相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的领导层一定会排除行政干扰和影响,依法履职、坚决纠错,还当事人以公正,还司法以清明。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持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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