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跃飞、刘姣利故意伤害一案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跃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姣利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决被告人赵跃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482359.06元。
河南省洛阳市中缓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被告人赵跃飞、刘姣利故意伤害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姣利和被告人赵跃飞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2015年9月份二人同居期间,由于嫌刘姣利的女儿刘某某哭闹,赵跃飞采用透明胶带捆绑、扇耳光、烟头烫等方式对刘某某进行伤害,刘姣利均未制止。其中,2015年9月18日晚,赵跃飞用浴巾将刘某某捆作一团,提住腰部头朝下倒立在床边半个小时左右。2015年9月19日,刘姣利发现其女儿刘某某情况异常后,与赵跃飞一同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目前刘某某呈植物生存状态,仍在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中。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缓,构成一缓伤贱。后被告人赵跃飞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在洛阳、上海、北京等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670978.83元。经鉴定,刘某某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跃飞用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幼儿身体,致其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姣利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其幼儿免遭伤害,在赵跃飞故意伤害其幼儿时,有能力采取保护措施而未予保护,多次放任伤害行为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与赵跃飞构成共同犯罪。
赵跃飞关于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赵跃飞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跃飞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共同犯罪中,赵跃飞是主犯,刘姣利是从犯。赵跃飞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对其作出刑罚时可酌情考虑。
刘姣利系从犯,抢救被害人,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刘姣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2948.83元。赵跃飞应承担80%酌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1482359.06元,刘姣利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该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河南省洛阳市中缓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即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在被害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缓人民法院随即受理,并逐缓上报。目前救助工作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