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人事争议案件中医保、社保、生育、工伤、赔偿金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最新的《意见》明确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康复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都算“工伤医疗费”。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票据,并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作出仲裁裁决时,应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数额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但因劳动者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除外。
“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发生的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住院治疗费、药费、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费等,以及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